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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0-08-30 10:53 编辑:市科协 赵民强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形势

   ()农技协的创建背景

20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要素的生产积极性,三农经济取得了很快的发展。实行包产到户后,社区组织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明显削弱和缺位,高度分散的2亿多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难于同市场直接对接,也使垂直系统的农业科技机构难于直接向农民传播技术。但是,强大的农业科研、技术推广系统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承担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的主要角色。随着农产品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作用很大的政府干预弱化,以及高度集中的纵向农业生产管理和服务部门开始转型(寻生路)。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与市场直接对接困难重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民迫切需要属于他们自己的经济服务组织为他们提供技术、产业、市场等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因此,一大批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最早出现的农村新型社会中介组织。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天长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民科学种田技术协会;1980年,四川郫县成立了第一个养蜂协会;1983年河北省望都县成立了第一个辣椒生产服务合作社。从此拉开了我国农村新型社会经济合作服务组织创建的序幕,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最为迅速。据有关资料报道,到1991年,全国农技协很快发展到12万个,此后十几年仍然缓慢发展,2004年达到14万个,近几年则有所减少,2008年为13.3万个,20106月还有11万个。

()我国农技协的主要类型。

1、按生成方式分为:1)体制外生型,这类农技协是由农民自己组织兴办和由大型农产品生产或加工组织引导农民兴办两种;(2)体制内生型,由政府有关部门分流转体形成的;(3)体制内外结和型,主要由政府和有关经济技术部门组织引导农民兴办或者联合兴办。

2、按组织功能分:绝大多数农技协都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例如水果、瓜菜、药材、粮经作物、畜水产品等)组织起来的,主要包括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技术服务等四种类型。

3、按依托主体分:1)龙头企业(公司)依托型;(2)部门依托型;(3)政府牵线、能人大户依托型;(4)农民自发型。

    ()我国农技协的特点和特性

1、特点  (1)具有较浓的行政色彩。2004年新疆石河子大学经贸学院敖毅、许鸣先生调查,由乡政府发起成立的农技协占21.0%,由村委会发起的占9.7%,由政府经济技术部门和科协、工商联发起的占38.7%,上述3种类型的组织合计占69.4%。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发起的组织只占30.6%。即使单独由科技示范大户和专业大户发起成立的,为了及时取得行政合法性或寻求更多的社会资源,也纷纷挂靠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的挂靠几个部门,单独由科技示范户和专业大户成立的没有挂靠单位的农技协仅占3.2%。至于那些有政府部门转型而成的协会,如中国粮食协会、中国棉花协会的行政色彩就更浓了。2)组织规模小,覆盖面窄,管理分散。据敖毅、许鸣先生2004年调查,我国农技协平均只有会员55.7人,其中在50人一下的占24.2%,最少的只有9名会员;从分布的范围来看,30.2%的农技协会员分布在本村,62.5%分布在本乡,6.1%分布在本县,跨县的只有1.2%。而且还分别挂靠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林业、粮食、供销、科技、科协、工商等10多个系统。系统上下各自为政,不同系统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与活动协调、跨系统、跨所有制的农技协组织尚未形成。3)服务领域不宽,经营量小,实力不强。我国农技协组织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养殖业,且单一经营服务的占绝大数,其中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属于“小打小闹”,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技协没有固定资产积累,没有办公场所。4)机构不健全,管理粗放,运转困难。大多数农技协建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组织章程,制定了议事规矩,实行会员入、退会自由,但坚持年会制度的很少,个别农技协基本不开展理事会活动,这与“降低门槛,先发展后规范”的发展农技协的指导思想有关。

2、农技协的特性。(1) 民间性。农技协是农民自己的草根组织,具有自愿、宽松、灵活、公益的特点,坚持“农民办、农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农民参会退会自由,适应广大农民的观念和愿望。农技协是具有很强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公益性。农技协是公益性的社团,能够给予农民所有需要的技术支持,农技协的公益性技术服务符合广大农民的需要。3)技术型。农技协是以科技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组织,目前大多数农技协掌握的技术对农民而言,都是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富得快的技术,农技协有与农民面对面、心贴心、可以手把手的教授,农民迫切需要这样的农业技术的服务。据中国农技协统计,在全国农技协中,技术交流型和技术服务型占90%,可见,绝大多数农技协都属于技术型。4)组织化。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全国农技协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在社会和农民中形成了较强的公信力。上述农技协的特性充分表明,农技协的根本优势和特色是服务,这种服务是全方位的。希望广大农技协的领导们和会员们要牢牢记住这一点。

()农技协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加速了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农技协非常突出特征是技术的先进性,是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基地、辐射带动基地,研究基地。农技协通过能人效应和示范效应,把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迅速传播到广大会员和农户,打通了科技通向千家万户的渠道,实现了技术引进推广、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的有机结合。

2、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农技协一方面在产业化经营上大胆探索,把重点放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上;另一方面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发展规模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为满足市场对农产品的批量需求,农技协将自己成功的技术和经验,通过会员不断转播到周围的群众中去,形成了“建一个协会、培植一个产业、树立一个龙头、致富一方”的局面,加速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为农村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3、促进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大多数农技协都采取聘请专家讲课和技术指导、与科研单位挂钩、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和方法,帮助会员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

4、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了市场化的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门独户 的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与市场和企业抗衡。农技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统一销售,避免了产品相互压价和技术封锁,搭起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桥梁,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加入了农技协,就增加了进入市场的筹码,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5、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技协把农民共同的致富愿望和经济利益联合在一起,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配套服务,大大的增加了农民的商品生产量,并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从而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据全国各地调查和统计,农技协会员的收入都明显高于当地的农民。

6、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事业的全面发展。农技协的建立与发展,培养造就了一批新型农民。他们不但对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而且也推动了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广大农民从传统的小农经济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眼光更宽了,商品观念、人才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民主观念、参与观念等等都增强了,在发扬团结协作、互助有爱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农技协面临的形势

当前农技协所面临的形势可以用一句话来描述,那就是“有喜有忧,忧大于喜,形势严峻”。喜的只是还有一部分农技协仍能良好的运转,但是这样的农技协十分有限且逐年减少。忧的问题却很多。表现为老问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摆在面前。

1、老的问题是:1)组织规模小,全国农技协平均会员数不足一百人,个别的不到十人,协会优势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2)会员连接偏散,大多数协会都处于松散和半松散状态,生产经营,特别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优势无法得到有效地发挥,协会对会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不强;3)服务范围偏窄。大多数农技协都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比例也很少),服务范围只能停留在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交流和提供信息服务领域,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4经济实力偏弱,发展后劲明显不足。5)内部管理不规范。有不少协会,章程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民主决策化程度低;有些协会没有进行社团登记,不具备法人地位,社会信誉度、社会影响力较低,遇到矛盾、纠纷无法处理。6)会员素质偏低,缺乏一只高素质的协会带头人队伍。一部分农技协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协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龙头企业或能人。部分农技协理事会成员的科技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市场经济知识和经营管理才能,而且大部分理事都忙于自己的产业,为会员服务质量不高。相当一部分会员的市场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合作意识、诚信意识不强,自我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较低。7)运转机制不稳,抵御风险能力弱。有的农技协起点不高,提供生产资料和销售渠道的协会还没有达到足够数量;有的农技协组织化程度差,协会与会员之间没有经济利益捆绑;有些有实体牵头的协会,组织仍较松散,凝聚力不强,抵御风险能力弱;有些协会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无法提供更加有效地服务,始终做不大做不强。

2、新的问题是:1)资金是制约农技协发展、生产经营、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瓶颈”。目前,大部分农技协组织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自我积累能力差,维持运转的经费没有保障,无法有效的承担会员或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弱化了农技协的凝聚力,使一些农户虽然名义上加入了农技协,但在实际生产中往往各行其事,从而使农技协组织显得更为松散。大部分农技协都没有经济实体,属于非营利性组织,融资经营和自我积累能力较弱,资金运作困难,限制了自身发展。(2)隶属关系不清。目前,农技协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部门都管又都不管,生产经营好的,各部门都忙着去管,都将其列为本部门本单位培养的好典型,作为自己的政绩,向社会不遗余力的宣传;相反,生产经营有很大困难急需要帮助扶持的,谁都不管不问,让其自生自灭。(3)认识不够,重视不足;(4)缺乏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5)指导宣传力度不够;

3、对农技协发展影响最大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20061027十届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71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由2006年的15万个发展到20106月底的29.35万个,增加了将近1倍。同期农技协的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减少了3万个左右。减少的农技协基本上没有因生产经营不良解体的,而是为了充分享受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变更登记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成员。也有的还保留农技协的牌子,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合作社法的实施对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是当前农技协发展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最主要的是引起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1)各级政府的对农技协的重视程度下降。长期以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之一,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合作社法实施后,由于宣传重点的偏移,容易给一些地方政府、领导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在合作组织发展方向上产生错觉,减弱对培育发展农技协的热情。

(2)部门支持的积极性有一定程度的削弱。由于农技协未能纳入国家法律层面的扶持,对于长期关注、支持这类组织发展的一些部门而言有些失落,面对困难加大的前景,积极性受到挫伤。有些地方在宣传、贯彻合作社法过程中一些简单化的做法,引起其他部门和一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对本身这类组织发展方向的彷徨。

(3)农技协的扶持措施更加有限。当前许多农技协作为农民的法人组织,获得了有关部门物资支持。而这种支持随着合作社法形势的明确将难以得到。同时,合作社法还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合作社法人的一系列政策扶持,如农业建设项目委托、专项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从而使得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之间在优惠政策上进一步厚此薄彼。

(4)农技协的吸引力凝聚力减弱。由于合作社法宣传的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社会的大力吹捧,加之举办农民合作社容易得到政府扶持,而且,合作社又允许盈余返还,农民入社后经济效益要优于农技协。受利益、实惠驱动,合作社形式将对农户更加有吸引力,农技协将会受到冷落,对农户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还会下降。

由于上述的影响,许多长期从事农技协工作的同志普遍担心,多年努力争取到的对于农技协的有限的政策支持,将付之东流,农技协的发展环境面临艰难,甚至出现自生自自灭的局面。有的专家提出,在优惠政策的牵动下,预计将有80%的农技协向农民合作社方向发展。全国各地民政部门反映,合作社法颁布后,有很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已经提出转向合作社登记。由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将进入历史低潮期。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合作社法力度的加大,随着各级人大对合作社法实施督查力度的加大,随着国家对合作社法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合作社法对农技协发展的影响将会更大,农技协的发展前景极为堪忧。20105月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规定,凡是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20106月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将极大地推动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如财政、金融、税赋、科技、人才、产业等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具体意见都会得到很好的落实。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法人地位和成立注册登记有哪些不同,我将在简单介绍以下宿州市农技协的情况后再作比较。

宿州市农技协的发展运行情况与全国一样,但是,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形势比全国还要严重。据全市科协系统调查统计,2006年全市共有农技协823个,到2009年减少到324个,2010年初还有318个,又减少了6个。在318个农技协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97个,占30%;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只有30个,不到10%。据市农委统计,2008年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978个,到2009年发展到1398个,一年增加了420个增加了30 %以上,其中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1181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131个,全部行政合法,与农技协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全市农技协的主要类型有四种,即能人和能人大户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专业市场拉动型,政府或部门引导型。所有农技协都是依托当地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生产,通过向广大会员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大领域的流动和配置,有力的推动了“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等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壮大了区域性经济的主导产业,起到了“建立一个协会、兴一项产业、活一片经济、富一方农民”的作用,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涌现不少好的典型,如灵璧县虞姬养鸡协会、泗县康力兔业协会、萧县孙圩子胡萝卜协会、墉桥区药闫粉丝协会、砀山县三联果业协会。全市农技协领导和广大会员为全市三农经济、新农村建设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两个组织有关情况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形式上包括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股份合作社,但是,它们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里我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简单的分析比较。

()法人成员构成及社会定位。农技协、合作社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身份,并依据法律、规章、规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比较法律、规章、规定关于法人身份的规定,可以说两者都具有法人资格,只是法人承担的责任不同。1农技协,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和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纽带;是联系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力量。”国务院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2)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合作社。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国务院20075月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显然,成立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比成立和加入农技协的构成方面要容易、宽泛的多。

()法人成立的批准机关和注册资金。农技协的登记注册机关是民政部门,地方性社团注册资金需3万元以上,在办理上必须在银行账户上存款并经会计事务所出验资证明;合作社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仅为成员签名的出资清单,不需验资证明。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比农技协要简便得多。

()经费与运行方式。农技协的经费来源于会费、政府部门资助、社会捐赠和经营收入。由于农技协为非盈利组织,其经费不管多少,不允许发给会员。即使按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并有利润的,其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全部归农技协集体所有,不能分给会员。合作社为互助性经济组织 ,工商局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其财务制度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中可以将盈余按规定分配给成员。合作社在申请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以及利润分配,都要比农技协更简便、直接。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的,其法律地位不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提并论。章程只能约束该协会的会员,合作社法对全社会都有强制的约束力。该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都必须贯彻执行,《章程》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农技协会员、理事会领导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的

三、国外农业合作社情况简介

现代合作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兴起,生产日益社会化,弱势群体也大量产生。为了生存,弱势者被迫自动组织起来互助共利。合作社在欧洲大工业机器的轰鸣中应运而生。早期的合作社有:1769年苏格兰额尔郡诞生了便士资本家合作社 ;1794年奥地利维也纳成立了制表工人商业合作社;1799年法国成立了傅立叶型合作社。从1867年开始,美国 农场主为了避免中间商和铁路公司的趁火打劫,在全国农业保护社的支持下,成立了许多农场主合作供销协会,1877年达到3万个,社员250万人。目前,全美约有农场主200万个,其中82%的都参加了合作社,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合作社,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

国外农业合作组织是指农业互相合作运动中由农民 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合或联盟。有的国家叫农场主合作社,有的叫农业生产者合作社,有的叫农业合作公司,我们都将其统称为农业合作社组织,大体有5种类型。(1)科技服务合作社;(2)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社;(3)农业互助保险与信贷合作社;(4)农业生产者合作社;(5)各类服务性的合作社。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有很长的历史,而且大多数办的都比较成功。在二次世界大战前,除苏联外,全世界约有3606万个合作社,拥有4500万个成员,其中50% 是信贷合作社,20% 的是专业生产者的供销合作社,20%的是社会混合的 购销合作社,10%的是生产性合作社。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直到现在,它不仅更加发达,而且类型丰富,多姿多彩,作用也很大。目前,世界农村合作社以市场型占主导地位,美、日、法、德等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属于这种类型。下面我简单介绍几个国家的情况。

()法国农民的合作组织

法国农业合作社有悠久的历史。近20年来其规模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内容上,已经从单一的合作社变成“农工商综合体”企业,从事农、工、商多方面的经营活动;在规模上,合作社正进一步向更高级的形式过渡,组成“地区联盟” ,进而发展成“合作社集团”。例如1)法国农业商会:包括区域性和地方性的农业商会,每个商会都成立了一个农业发展服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 所有的农业发展行业。(2 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由三个层次组成。联盟同时也是法国国家农业发展协会。3) 合作社集团。为一个股份制粮油合作社,与科研单位、私营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4)法国农业技术合作协会,是由 16个农业技术中心研究 所和1000多名科学家和技术员组成的合作组织,主要负责解决具体的技术和经济问题,并关注农业工业,成为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为实在的经济合作组织。

()德国的农村合作组织

德国的合作社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为农户购置生产资料,目的就是要在资本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上加强保护农户的竞争能力。合作社的组织有中心合作社、中信银行、中心工业品合作社三个体系组成。总社下设6个控制协会,对业务员情况进行审核。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结构由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组成。成员进社退社自由。合作社的内部产权清晰,如果合作社破产,要先还债务,再退还最初入社资金,然后再将剩余财产平均分配,解散时,不可分割的财产交当地公共管理机关,作为公共基金或设施用于当地居民的社会福利支出。

()美国的农村合作组织 

农业合作社在美国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最早出现于1810年。到上世纪的1991年,全美共有合作社4494个,社员人数184万人,其中销售类合作社占总数的53%,供应类合作社在37.6% 服务类合作社占9.4%,生产型的合作社几乎没有。合作社在内部分工中,经理、专业人员属于雇佣关系,每个合作社平均有38个专职管理人员,政府的支持表现为立法和资金支持,主要是信贷,向政府贷款,同时也向银行贷款。合作社也交税,但计税基金很小,一般是先分配后再计税。

()日本农业合作组织

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名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 ,是一个遍布城乡,由农民自愿联合,自成体系的庞大的经济合作组织。农协在日本农民中具有极高的诚信度、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日本政府在农业的干预力度是极强的,农民非常自觉的接受政府的指令。政府让种什么就种什么,让耖什么就耖什么,政府绝不让农民吃亏。农协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到了很大很好的作用。农协的业务包括对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的指导,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加工储存和销售,直到储蓄、信贷、保险、医疗、旅游、观光、文化娱乐等,几乎涉及农民从生产到生活的一切方面。

()印度的农业合作组织

印度合作社联合会前身为“印度全国合作社联合会” ,1951年改名。其种类有:(1)农业信用合作社;(2)农业销售合作社;(3)加工和仓储合作社;(4)耕种合作社;(5)牛奶合作社;(6)渔业合作社。

上述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是:1、都是民主办会,自我管理;2、通过股份合作制,增强了社员的参与意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3政府重视与支持;4管理机制合理,权责利分明;5专业化规模经营与综合经营并举,合作组织抗风险能力强,实现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6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强了市场竞争力;7、注重培训与教育,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

在这里简单介绍国外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1农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专业协会是世界性的;2合作社或者协会都能得到政府的支持,而且政府都是主动的支持;3都要以法办社办会;4所有合作社或者协会都要规范管理,按法规按民主办社办会。

四、新形势下农技协发展的对策

虽然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近期发展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但是无论从我国农协现实环境还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都有其发展的空间和独特优势。

(一)认清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多样化的发展农技协。一是两者性质的不同,农村专业协会是会员组织,属特殊社团法人,农民合作社为经济实体,属特殊企业法人;二是宗旨不同,农村专业协会主要以提供服务为导向,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民合作社则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三是两者的财产性质不同,农村专业协会资产属社会公共资产,收益不能分配,农民合作社资产属社员共有的私有财产,盈利分红。因此,农村专业协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样化,宜经济实体则经济实体(合作社),宜协会则协会,原则是不能不伦不类,避免“四不像”,在各方面都得不到好处。

(二)合作社与农技协相比虽有优势但难以替代,农村专业协会仍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农民合作社的首要功能还是发展农业经济 ,不要指望“一切权利归合作社” ,或者合作社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问题。合作社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如对于解决贷款难、融资难等问题缺乏创新性突破,配套政策制度也不健全,完善制度还需要很长时间。目前许多农民对于合作社持观望态度,一方面按照合作社规则,盈余40 %返还,影响合作社的资本积累,完全实行一人一票,操作性、经营效率和效果都受到影响,还有可能出现的亏损、破产也是农民必须面对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历史政策因素影响,多数农民不愿意资产入股,担心搞成像过去的人民公社、乡镇企业、农民养老保险等。因此,协会和合作社不矛盾、不冲突,合作社的发展不会挤压协会空间。合作社和协会完全可以各取所长,各尽其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社、会和谐,共同发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为了保持对农户的吸引力,获得国家对于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农村专业协会可以脚踏两只船,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社团法人和工商登记两块牌子各摆一边,用足政策。这种融合发展,还可以由协会出面领办合作社,或者协会加入到合作社中去。

()充满信心,扬长避短谋发展。农民经济组织多样化发展是基本趋势,也是农业经营的客观需要。农业经营的特点是家庭经营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然而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缺乏,服务能力不足,这是农村专业协会存在发展的根本理由。现实条件下,农村专业协会还会显现出更为明显的优势,对此,广大协会的会员和准备创建农村专业协会的同志一定要充满信心。更何况农民专业合作社乐于选择协会,获取技术、信息服务、零风险加入,零成本退出。此外,合作社是个体,行业代表性、沟通谈判、价格、自律、游说政府等方面的作用弱,而协会在行业自律、维权和行业代表性等方面可以发挥比合作社更为重大的作用。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农村专业协会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发展的空间还很大,协会应该多考虑自己的发展壮大,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向行业协会发展。

()完善制度,规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登记手续和运行机制,加大农技协的建设力度。首先要履行民政登记。标准的规范的农技协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是否经过了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是否经科协批准。目前,农技协已由初创阶段进入规范发展时期,新成立农技协必须要经县级以上科协的批准,并且到民政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法律法人的地位,保证行政合法,“先发展(成立)后规范”的时代已经结束,随心所以、想当然的,不慎重的态度对待农技协的筹备和成立都是不符合协会和社团管理法规的规定的,都要引起重视并要扭转的;已经成立的农技协,手续不完备的,要抓紧履行审批和登记。其次,要加强协会的财务制度、人才交流制度、民主决策制度  、例会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第三,要加强农技协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德技双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队伍。对带头人要定期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从思想、素质、技能、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作为带头人要自觉地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宏观管理和民主办会能力,成为会员信任信赖的法人代表。还要加强对产业政策的研究,不断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完善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决策产业链的延伸和缩短,该发展的、能发展的产业链要大力发展;不能发展的、发展由不能带来效益的,一定要忍痛割爱,当机立断。要牢固树立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拼搏意识、创新意识。第四,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办公场所的软硬件设置,建立健全科技化、自动化设施。第五,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按时收纳会费,实行会员会籍注册管理,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要到位。

()提高认识,强化对农技协的培育引导。首先要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认识。各级政府要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改革的高度,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高度,从农村专业协会连接了政府与市场权利格局的“断档”、填补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空缺”高度,认认真真的把扶持农技协纳入政府行为,实实在在地赋予职能和优惠政策,让协会从中得到实惠。要加大对农技协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技协的社会地位,让整个社会都了解、都认识、都支持。要提高农民和会员的认识,用事实让农民消除加入协会的顾虑,增强农民加入协会的胆量。作为会员的农民,更要提高自信心,增强自知、自信、自强、自立的力度,增强自身对科技、经济、社会的创造力,进一步促进农技协的发展。

我在这里所谈的对策有对社会的,有对协会的,有对会员的,有对农民的,也有对农技协管理部门的,目的是让大家共同努力开创农技协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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