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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协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9-08-24 16:32 编辑:学会部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宿州市科协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2009年8月2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科协省级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宿州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市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指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级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级学会工作的方针: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印制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八)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九)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级学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推选参加宿州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宿州市科协的活动;
  (三)对宿州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宿州市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宿州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安徽省科协关于中国科协章程实施细则》;
  (二)执行宿州市科协决议和决定;
  (三)接受宿州市科协业务指导;
  (四)承担宿州市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成立、变更、退出
 
第一节 成立
 
  第七条 向宿州市科协申请成立市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的专家学者群体,有4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八条 筹备成立市级学会,经宿州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宿州市民政局提出筹备申请。
  第九条 自宿州市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会议议程、章程草案、理事会建议名单等相关材料)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宿州市科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召开。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宿州市科协主席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宿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经宿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后,由宿州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变更
 
  第十一条 市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宿州市科协提出申请;市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宿州市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宿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到宿州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退出
 
  第十二条 市级学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宿州市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市级学会有退出宿州市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宿州市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安徽省科协关于中国科协章程实施细则》,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宿州市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宿州市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三条 市级学会退出宿州市科协,须经宿州市科协批准。市级学会退出宿州市科协,须到宿州市民政局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符合市级学会会员条件,承认市级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
  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市级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八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据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市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会费标准依市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宿州市科协和宿州市民政局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3-5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宿州市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宿州市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宿州市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2个月,应向宿州市科协报送换届方案(包括理事会规模、理事候选人条件、产生办法及换届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及会议有关材料(新一届理事会组成建议名单、工作报告审议稿、章程修改草案、财务报告等),经宿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换届后,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宿州市科协审核批准。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宿州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年龄结构合理;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节 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宿州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宿州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宿州市科协同意并经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市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托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市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宿州市科协审核同意后方可选举;报宿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市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市级学会的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市级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市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市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市级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宿州市科协审查批准、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宿州市科协审查批准。
  第五十条 市级学会终止前,须在宿州市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市级学会经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市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宿州市科协和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宿州市科协业务主管的市级学会。
第五十四条 本通则是市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五条 市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的会员证、会徽,需报宿州市科协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通则经宿州市科协二届全委会授权二届常委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七条 本通则由宿州市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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