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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日期:2009-08-06 10:16 编辑:admin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2006年5月25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安徽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发展创新文化,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推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安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促进加快崛起、建设创新型安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捍卫科学尊严,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学术氛围。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咨询业发展;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对授权管理的省级学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省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本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二、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二、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
    三、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自身情况,发展个人会员,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
    三、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反映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和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者,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通过由主席提名的常务副主席人选;
    三、审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三十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部分常务委员、委员和有关人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八、领导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加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本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能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退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省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业务上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市科学技术协会新一届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地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安徽省对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安徽省科协,会址设在合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NHU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HAST。
    第五十六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市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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